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核發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問與答
一、本次新訂核發交通費注意事項較原有「核發員工交通車票費」規定之差異?
答:本次新訂核發交通費注意事項主要是參照行政院秘書處編印事務管理規則之車輛管理第二十三點暨中央政府、台北市政府所訂定之規定,其主要差異計有以下五項:
1.距離酌作修改:員工住所距離辦公地點由五○○公尺以內修改為一、○○○公尺以內不得核發。
2.居住本市同仁每月按二十一日計,依公、民營汽車票價核發:按現行公車票價十二元計算為五○四元,舊規定為五四○元。
3.外縣市員工按通勤路段火車、公民營汽車最低一級之票價一半依二十一日計算核發,舊規定為中興號(無中興號者得改同級車)月票票價一半。
4.新訂連續請假超過七日以上,自第八日起須予收回交通費。
5.新訂機關離、到職人員暨各級學校教師寒暑假期間,按實際應上班日覈實發給。
二、員工住所距離辦公地點一、○○○公尺以內者不得請領交通費,其一、○○○公尺距離之認定?
答:應以住所至辦公地點大門口最便利之路程為基準並請自行衡酌實際狀況本合理節省原則妥適處理。
三、員工住所距離辦公地點一、○○○公尺以內,有搭乘車輛上下班或自備交通工具者,可否核發交通費?
答:本項規定係因應行動不便殘障同仁務必搭乘車輛之事實而另以規範,其適用對象僅限定「行動不便殘障同仁」,以落實照顧弱勢族群之政策,其餘同仁縱有搭乘車輛上下班或自備交通工具之事實亦不發給。
四、員工交通費每月依二十一日計,按公、民營汽車票價發給,同仁若須換搭二次(含二次)以上公車始能到達辦公地點如何計算發給?
答:有關員工交通費因非屬法定待遇給與,僅為補助之性質,另經查本府各機關年度員工交通費預算係以每人按府頒標準五四○元(依公車票價10元採上下班往返各一次計算27天)編列12個月,學校教師為11個月,新訂標準504元計算式為公車票價12元採上下班往返各一次計算21天,僅補助上下班往返各一次交通費。
五、外縣市員工如自備交通工具,其交通費如何核發?
答:依本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二項後段規定,「至市區須轉搭市區公車始至辦公地點」得以合理節省方式申請,故須有轉搭市區公車之事實發生,始可核發市區交通費,自備交通工具,並無轉搭市區公車之事實,不予核發市區交通費。
若依外縣市標準計算交通費將較市區交通費五○四元為少者,得比照本市轄區內員工核發交通費五○四元。
六、居住外縣市同仁交通費,如服務機關相關計畫旅運費不敷支給時,如何處理?
答:由於本府各機關年度員工交通費預算係以每人按府頒標準五四○元編列12個月(學校教師11個月),並未另行核列外縣市同仁交通費,係由服務機關檢討年度旅運費支應。
七、連續請假超過七日以上,自第八日起須予收回交通費,請假期間橫跨二個月份,如何計算?
答:收回交通費之要件係因「連續請假七日以上」,不受是否跨月影響,舉例說明:某同仁自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到四月四日,連續請假十日(扣除例假日),則應在四月份扣除三日交通費。
八、各級學校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到校上輔導課可否核發交通費?
答:依核發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三項規定,各級學校教師寒暑假期間按實際「應上班」日數覈實發給,教師於寒暑假期間上輔導課係另行支領鐘點費,情況就如同假日加班時只領加班費,未領交通費,意義是一樣的,故不宜再核發交通費。
九、警察局暨消防局所屬同仁之各種特殊勤務之上下班交通費如何計發?
答:本次新訂核發交通費注意事項係基於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制實施,改按實際上班日計發交通費,警察局暨消防局所屬同仁之各種特殊勤務,宜秉持上述精神自行衡酌實際狀況本合情合理原則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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