獅湖國小總務處行事曆
2007年10月3日 星期三
2007年9月16日 星期日
促進家長參與教育事務實施方案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
子計畫11「鼓勵家長參與教育」
方案11-1「促進家長參與教育事務實施方案」
壹、前言
教育基本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第8條第3項明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家長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實質權利相當多,例如:教育審議委員會委員、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代表、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委員、輔導與管教委員會委員、特殊教育委員會委員…等,但是對於一般家長普遍的參與機會、家長會組織功能如何健全以及如何有效提升參與效能等事項,仍然有待進一步提升。
貳、問題評析
家長參與的能力需要透過課程、透過互動對話,透過參與運作來提升。家長參與不但需要一定的教育理念,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個人與組織、組織與組織的對話互動習慣,在對話中聆聽彼此的差異,透過對教育理念的討論尋求團體的共識與願景,在包容差異與追尋願景之上建立社群感,建立互相的信任。因此,促進家長與家長之間的合作參與,以及提升家長對教育本質的認知,強化對教育公共事務的關切與參與,並發展出家長與教師、學校之對話互動,才能引導家長能夠在參與中學習並經由成長而深化其參與。
參、計畫目標
一、加強宣導12年國民基本教育,促進家長對重大教育政策之理解與認同。
二、加強宣導家長正確教育理念,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
三、制訂家長參與教育相關規章,釐清家長參與教育之定位。
四、暢通對話機制,建立各層級教育行政單位與家長溝通平台。
五、培訓家長參與教育實務能力,強化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角色及功能。
肆、執行策略及方法
一、執行步驟(方法)與分工
(一)計畫期程
本計畫自96年度起至98年度實施,為期3年。
(二)具體作法
1.理念宣導及行動志工培訓:
(1)建構志工團組織網絡及運作機制,由召募、培訓及進階等過程,讓關心教育者很容易成為志工
(2)針對各校現有志工進行教育理念宣導及一般家長能力提升並建立表揚機制。
(3)讓志工團成為理念與行動的實踐者,除了行動參與之外也進行教育理念宣導,例如:在志工團培訓時,課程安排12年國民基本教育之相關內容,使各級志工團體都能對12年國民基本教育12項子計畫22個方案有所了解。
2.辦理相關研習:除辦理12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研習,如補助措施、就近入學、適性就讀等策略之了解外,並推動家長及家長會相關成長研習活動,以提升家長參與教育知能及健全學校家長會的組織功能。另針對家長會長或初任家長會長舉辦相關研習,以促進家長會長的會務知能,此外,也規劃辦理校長(候用校長)或教師對家長會務之相關研習,以促進彼此認同與理解。
3.健全法制基礎: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3項規定,維護並保障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學習及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教育部業於
4.加強對話機制:除落實各項功能會議如教審會、教評會、校務會議代表等家長參與之法定機制外,各級行政機關從中央到地方的各項政策、措施應持續與家長團體溝通、對話,推動包含教育部、教育局及學校家長日的實施,並加強家長與家長、家長與教師及家長與行政之間的對話,並開拓三方對話的機制。
5.編印家長參與教育行動指南:除說明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就家長參與教育之方式、措施等原則事項編印成冊,以提升家長會運作成長並促進家長之公民參與素養。此外,手冊中也可列入12年國民教育基本之重要措施及宣導資料,使家長能對目前推動之重大政策有更一步的了解。
6.訂定優質家長會指標:由家長會之理念、組織、管理、發展及運作等事項,擬訂各項指標,導引各級家長會優質發展。
7.辦理家長會及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表揚:經由家長參與教育行動指南編印、優質家長會指標訂定及家長會研習等活動之辦理後,訂定相關辦法選拔卓越家長會或家長參與教育事務卓越貢獻公開表揚,並透過楷模建立樹立標竿,導引各級家長會優質化發展。
8.建置網站:於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建置家長參與相關網站,除12年國民基本教育基本理念及相關12項子計畫22個方案作為政策宣導、教育理念傳達,也針對各級政府對學生就學協助措施及補助辦法等規定,提供家長查詢了解。
(三)業務分工
1. 教育部:
(1) 籌措經費推動各項事宜。
(2) 進行法制建置及相關政令宣導。
(3) 研訂理念宣導及家長會研習方向大綱。
(4) 編印家長參與教育行動指南。
(5) 訂定優質家長會指標。
(6) 辦理卓越家長會選拔。
(7) 檢核各縣市政府執行情形。
2. 直轄市、縣(市)政府
(1) 編列相關經費預算。
(2) 視需要評估設置「促進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推動小組,擬定相關發展計畫。
(3) 規劃籌辦宣導培訓及研習等事宜。
(4) 配合建置直轄市、縣(市)家長參與相關網站及相關政令宣導。
(5) 配合辦理卓越家長會選拔及辦理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貢獻之表揚。
(6) 建立直轄市、縣(市)推動親職教育團體資料庫,辦理座談建立對話機制與教育輔導諮詢窗口。
(7) 每年定期召開辦理直轄市、縣(市)級家長團體相關成長研習或座談會活動。
(8) 檢核各國民中小學家長會組織運作及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推動情形,列入校務評鑑項目。
3.學校
(1) 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促進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相關發展計畫,辦理符合發展方向之活動。
(2) 辦理對個別家長及家長會「家長成長教育」理念宣導研習與座談會,建立對話機制並表揚卓越貢獻之家長。
(3) 配合建置學校家長會網站,並提供網站供直轄市、縣(市)政府連結。
(4) 招募並培訓志工,建立志工人才庫,並建立表揚機制。
(5) 學校圖書室(館)設置12年國民基本教育、親職教育文章、書刊、研究報告等專區。
(6) 公開表揚與鼓勵積極熱心參與校務個別家長及團體。
二、分期(年)執行策略
項目 | 時程 | 相關單位 |
理念宣導及行動志工培訓 | 97-98年 | 教育部、教育局、各所屬國中小、家長團體代表 |
辦理相關研習 | 97-98年 | 教育局、各所屬國中小 |
健全法制基礎 | 96-98年 | 教育部 |
加強對話機制 | 96-98年 | 教育部、教育局、各所屬國中小、家長團體代表 |
編印家長參與教育行動指南 | 96年 | 教育部、教育局、家長團體代表 |
訂定優質家長會指標 | 96年 | 教育部、教育局、各所屬國中小、家長團體代表 |
辦理卓越家長會選拔 | 98年 | 教育部、教育局、各所屬國中小 |
建置網站 | 97年 | 教育部、教育局、各所屬國中小、家長團體 |
陸、資源需求
一、資源說明及經費來源 單位:千元
項目 | 人力資源 | 經費資源 | 經費來源 |
理念宣導及行動志工培訓 | 教育部代表、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相關學者專家、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全國性家長團體代表 | 8,000 | 教育部編列 97年4,000 98年4,000 |
辦理相關研習 | 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級學校 | 9,000 | 教育部編列 97年5,000 98年4,000 |
加強對話機制 | 教育部代表、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相關學者專家、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全國性家長團體代表 | 0 | 相關業務費勻支 |
編印家長參與教育行動指南 | 教育部代表、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相關學者專家、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全國性家長團體代表 | 1,500 | 教育部編列 96年 |
訂定優質家長會指標 | 教育部代表、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相關學者專家、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全國性家長團體代表 | 500 | 教育部編列 96年 |
辦理卓越家長會選拔 | 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 2,000 | 教育部編列98年 |
建置網站 | 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 1,000 | 教育部編列97年 |
二、經費需求:
目前實施期程為96-98年共計3年,96年重點為推動法治化、規劃核心方向確定實施計畫相關程序;97年重點為開辦研習課程、編印相關文宣手冊、建置官方網站、訂定優質家長會指標等;98年計畫為辦理卓越家長會選拔、加強對話機制、持續加強研習等,96年編列新台幣200萬元,97年至98年各編列新台幣1,000萬元,合計需求經費為新台幣2,200萬元。爾後並朝長期持續性推動方向視需要逐年編列預算。
柒、預期效果及效益
一、培養個別家長及家長團體正向教育理念,促進與學校良性互動。
二、家長參與教育相關規章法治化並落實推動,確認家長參與教育之定位。
三、擴大參與層面,暢通對話機制,建立各層級對話窗口與溝通平台。
四、增進家長參與教育知能,宣導正向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理念。
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高雄市議會第四屆第五次定期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與學生家長獲得密切聯繫,並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共謀學校之充實發展,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公私立各級學校應協助學生家長成立學生家長會,學校各班級應成立班級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
第三條 學生家長會定名為「□□學校(學校全稱)學生家長會」,會址與校址同。
第四條 各校應於每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各班導師協助家長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班級學生家長會置召集人一人,幹部若干人。班級學生家長會未置召集人前,由導師代為召集,並推選一人擔任召集人。
前項班級學生家長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之各項選務工作由家長自理,學校提供必要協助。
班級學生家長會會議紀錄及會員代表名冊應送交學生家長會彙整存查。
第六條 每一學期首次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時,導師應列席,各任課教師應提出該學科教學實施相關說明或書面資料。
第七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與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四、推選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五、辦理親師座談會。
六、其他有關協助事項。
第八條 學生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由班級學生家長會選舉產生,每班一人至三人,每一學年改選一次,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集人為當然代表。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期開會一次,由會長於學期開始後四週內召集,會長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之。
前項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由會長或副會長擔任主席。
第一學期首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出席代表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必要時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
署,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所有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代表及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或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受託人應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一條 校長、主任及其他相關人員應列席會員代表大會,並提出校務推動及發展相關報告。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討論會員代表之提案。
三、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四、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學生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四十一人,委員由會員代表選舉之,每一學
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特殊教育學生家長應至少一人為委員。
學校有附設幼稚園者,其學生家長應至少一人為委員。
第十四條 委員會應於每學期開始及結束前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於開會時擔任主席。
委員會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主持或由委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並推
選一人召集主持之。
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第十五條 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教育之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委員會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四、處理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五、研擬會議計畫、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充實教育知能,促進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罷免常務委員。
九、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
十、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明訂學生家長會之權責。
十一、其他有關協助事項。
第十六條 委員會應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一人至十三人,由委員互選之。
第十七條 委員會未開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第十八條 學生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五人,每一學年改選一次,由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會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會長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之;會長未能指定代理人時,
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連任屆滿之會長,經新會期之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再參選一次。
第十九條 學生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辦理日常會務,由學生家長會會長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免職時亦同。
前項幹事不得由學校教職員工兼任。唯學生家長會得請學校指派人員協助處理會
務。
第二十條 學生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及幹事之名冊,送交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備查。
第二十一條 學校各項義工制度之建立與執行,由學校協同學生家長會辦理。
第二十二條 學生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本府訂定並經市議會審議;調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學生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二十四條 家長會費應由會長及幹事等二人共同具名,在本市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於每學期結束前,應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後,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決算報告。
前項會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應妥為保管,教育局得隨時予以抽查。辦理交接時,
如有必要得報請教育局派員監交。
第二十五條 學生家長會得訂定組織章程或辦事細則,並報教育局備查。
第二十六條 學校得提供校內空間供學生家長會辦公使用,必要時得提供相關設備,以利會務運作。
第二十七條 學生家長會如有違反法令情事,教育局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令其改組之。
第二十八條 公私立幼稚園學生家長會之設置,得準用本自治條例。
第二十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007年9月14日 星期五
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之想法
內政部於中華民國92年4月9日台內童字第090095668號函頒「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提高學校的遊戲器材的標準,依據標準許多學校紛紛將不合格器材拆除,但又沒錢可以補充,所以國小校園內看起來和國中一樣,便少了自己的特色了。現今社會環境中動輒得咎,學校立場抱持保守態度,以免承攬太大責任,最後損失的仍然是我們的下一代。
高雄市教育局於6月正視此一問題,要學校總體檢遊戲器材,李德水校長整理其通則,提供大家一起重新檢視,基於此若校內有器材被拆除也無可奈何。
兒童遊戲設施管理規範與標準
李德水校長
一、 依據
(一) 行政規範:「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二) 技術標準:
1. CNS 12642「兒童遊戲設施安全準則」-設計與安裝
2. CNS 12643「兒童遊戲設施安全準則」-檢查與維護
二、 遊戲設施場一般安全事項
(一) 設備高度:
1. 設備總高度<6M
2. 垂直墜落高度<2.5M
3. 墜落範圍>2M
(二) 基座:
1. 防止設施移動與翻倒。
2. 避免絆倒
3. 注意排水
(三) 安全範圍(又稱緩衝區):
1. 最小安全範圍>1.8M(設施之間)
2. 兒童活動範圍>1.5M(設施與其他固定物之間)
3. 擺盪設施>3.0M(前後距離)
(四) 安全鋪面材料規範
1. 靜態設備>2M
2. 動態設備>3M
(五) 尖銳或銳利之邊緣:厚度小於2mm外露板料邊緣應光邊或圓形端邊。
(六) 危險間隙:手指、手、足、頭及四肢陷入之間隙有應保護設施。
三、 標示牌:
(一) 入口牌:
1. 場地名稱
2. 完工日期
3. 管理單位
4. 場地平面圖
5. 注意事項
(二) 設施標示牌
1. 設備名稱
2. 使用說明
3. 注意事項
四、 靜態設施安全
(一) 滑梯
1. 滑槽:直形、波形、螺旋滑槽
2. 滑槽斜度:
a. 直形與波形滑槽與水平面傾角<40度
b. 螺旋變換方向處與水平面傾角<30度
3. 滑槽面:寬度>35cm,學前兒童>24cm,不可大到足以容
納兩位孩童並兼滑下。
4. 滑槽上端口:入口處應有避免站立之防護裝置。
5. 擋邊(由槽面量起的垂直高度)>12.3cm,但螺旋、波形滑梯者>20cm
(二) 攀爬架
1. 高度<2.5M
2. 活動範圍>1.8M
3. 鋪面範圍>2M
五、 動態設施安全
(一) 鞦韆
1. 間距淨空:一組以兩個為原則
2. 動盪機件保持距離:
支架框與動盪之間 >60cm(學齡兒童)(學前兒童)
各動盪部份之間 >90cm(學齡兒童)
>40cm(學前兒童)
3. 座位:面積>700c㎡;表面防滑,防撞擊傷害
座位上表面高度45.5~63.5cm
載重時淨空高>40cm
4. 變種遊具搖椅、浪船:
底盤淨空高度>40cm。
浪船危險性太大建議不一設置。
(二) 滑輪裝置
1. 典型設施:空中飛人
2. 直線速度:學齡兒童<6m/s
3. 把手:直徑為13~38mm之間
4. 鋪面:水泥、柏油、碎石地面不宜
六、 安全鋪面(鋪面種類):鬆填料
(一) 沙地
1. 洗砂直徑<3mm
2. 深度>40cm
3. 安全墜落高度>2M
(二) 石礫
1. 外型渾圓,直徑<10mm顆粒
2. 深度>40cm
3. 安全墜落高度<1.8M
(三) 草皮
1. 密植草皮
2. 深度<40cm,底層洗砂<10cm,砂質土<25cm、草皮>5cm
3. 安全墜落高度<1.8M
(四) 合成材料(彈性橡膠地磚)
橡膠地磚(單位:mm) | 安全墜落高度(單位:M) |
25 | 0.6 |
30 | 0.7 |
45 | 1.1 |
50 | 1.3 |
75 | 2.0 |
110 | 2.9 |
七、 本次兒童遊樂設施訪視重點:
(一) 各校檢查範圍除戶外空間外,將擴及室內空間及國小附設幼稚園等
(二) 本次訪視重點將針對不符合規範標準且有立即危險的兒童遊樂設施建議拆除,另各校是否有確實定期檢查及維護設施安全等,將作為未來補助改善校園兒童遊樂設施之依據。
本次研習所有資料電子檔請至佛公國小總務處下載網址:http://163.32.2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