獅湖國小總務處行事曆

2009年3月13日 星期五

教育部訂定之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實施原則


教育部訂定之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實施原則


發布日:97521

發布文號:台國
()字第0970081659B號函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校外教學,以擴充學生知識領域、增加學習體驗、整合學習效果、深化認識臺灣,特訂定本原則。

二、課程目標:

(
)校外教學為學校課程與教學之一環,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目標,以學校本位課程為主軸,結合領域教學及彈性課程,規劃各年級有系統性的校外教學課程活動,據以實施。

(
)校外教學課程活動內容以學生學習為核心,增進自然與人文關懷、認識家鄉及愛護家鄉為主要目標,避免流於以旅遊玩樂性質為主之活動。

三、辦理次數:每學年以辦理至少一次為原則。

四、辦理地點:

(
)以學生生活經驗為中心,把握由近及遠之原則,如:

1.
國小低年級:由在地社區出發,延伸至在地鄉鎮。

2.
國小中年級:由在地鄉鎮出發,延伸至鄰近鄉鎮。

3.
國小高年級:由在地縣市出發,延伸至鄰近縣市。

4.
國中:由在地縣市出發,延伸至鄰近縣市及全國各地。

(
)考量不同年級學生體能負荷,避免舟車勞頓影響學習效益。

(
)避免至易發生危險地區,確保師生安全。

五、教學路線及活動設計:

(
)安排認識公共機關(如鄉公所、衛生所、警察局、消防隊、圖書館、法院、議會......等),使學生認識家鄉,凝聚社區意識、啟發公共參與興趣。

(
)配合課程內容,結合社教機構資源進行,如故宮博物院、國立自然科學、科學工藝、海洋生物、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臺灣民主紀念館、臺灣藝術教育館、職涯教育機構(中心)…等,以增加學習體驗。

(
)整合走讀臺灣鄉鎮文史百科(含鄉鎮歷史、地方人物、古蹟、地方產業、景點、動植物、地形、地質等主題)、教育部「在地遊學-發現台灣」100條遊學路線資源(含地方政府、學校、館所、農場、社區或地方文史資源)及獲補助之活化校園空間暨發展特色學校,透過城鄉校際交流,以強化認識臺灣及地方特色。

(
)
透過參訪漁市、海港、踏查海岸潮間帶地形、地質,認識河流、海洋生態、產業,參與海洋民俗或信仰活動等,以培養熱愛海洋之思想情感。

(
)
結合地方耆老、地方文史工作者或適當解說人員,編排深度知性學習之旅。

(
)規劃適當體驗活動之設計,參訪農場、牧場、及具有合法性的生態中心、戶外中心等地,認識風土民情、生態環境、人文特色、農民生活及其對社會貢獻,以培養愛鄉愛土情懷。

(
)依教學路線及活動設計內容,蒐集相關資料,編印學習單或學習手冊,提供學生使用,以確保教學目標之達成。

六、教學實施:

(
)依既定計畫及任務編組執行,教師應指導學生運用學習單或學習手冊,並依教學目標就學生學習表現進行評量。

(
)校外教學結束後,教師宜結合校內課程,指導學生發表學習心得,以整合學習成果。

七、行政準備:

(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校內之業務分工,宜請就可運用之人力進行任務編組,必要時可邀請家長共同研討,並依有關規定做有系統及邏輯性的規劃及處理,自訂SOP
標準作業流程,切實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以為遵循。

(
)辦理前應考量節令氣候、交通狀況、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場館規模及教學資源等,結合課程設計及學習主題研擬周妥實施計畫,並將其列入學校課程計畫中送所轄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
)特別注意安全,膳食、住宿及活動場所應具合格建築使用執照、營利事業證等,交通工具租用請確依本部本部960206日台軍字第0960000952號函頒「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擬訂具體作為,落實辦理,以確保教學活動安全。

(
)事先查詢活動地區醫療服務及求救管道,如至外縣市宜有護理人員隨行,倘人手不足,可商請具護理經驗、專長家長或志工協助,並備妥急救藥品。

(
)除學校隨隊教師外,應鼓勵家長或志工參與或協助,並於行前確實了解行程路線及活動內容。

(
)是否行前勘查,由學校視活動地點、路線及安全狀況自行評估辦理。

(
)學校得視需要另行投保必要的平安保險。

八、請假處理:

(
)校外教學視為學校課程,事前應通知家長,如有疾病、身體孱弱或其他原因者,得依程序請假,不強迫學生參加。

(
)倘學生有因故未能參加者,學校應做妥適安排,不得拒絕學生到校。

九、緊急應變:

(
)行前隨時注意活動地區天候及環境變化,如因天候等因素致舉辦活動可能發生危險時,應取消活動或延期舉辦。

(
)落實行前安全教育,包含應遵守活動規定、安全注意事項、緊急應變措施、緊急聯絡電話及其他等事項。

(
)教學進行時應注意天候、地形,配合氣象、災害防救單位警報發布,遠離標示危險、公告限制進入或命其離去之地區。

(
)校外教學期間,如遇颱風、意外或緊急事故,應即採取應變措施,減低事故影響程度,並迅速與學校及相關單位連繫,尋求必要協助,必要時應中止活動。

十、檢討改進:校外教學結束後,得視活動情形召開檢討會,檢討本次活動優、缺點、改進意見及建議事項,做為爾後辦理參考。

十一、本原則未規定者,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得依權責因地制宜自訂補充規定或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使用交通工具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


教育部921118日台軍字第0920167875號函;


教育部93524日台軍字第0930065836號函修訂


教育部9626日台軍字第0960000952號函修訂



一、教育部(以下稱本部)
為保障學生校外教學租用車輛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慎選信譽良好之旅行社或遊覽車公司、客運公司。



三、學校應直接租用車輛,不宜假手他人(如家長會等),並掌握租車品質,確保車輛安全。



出發前應至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營業大客車資訊專區」確認承租之車輛符合安全規範及查詢全國大客車行駛時應特別注意之路段及時段並遵守之。



四、校外活動行經多彎或陡峭山區道路,應選用重心低之大客車或中型車,以提升安全性。



五、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其契約訂定應以交通部訂頒之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為依據訂之外,並應將下列事項訂入契約:



(一)應租用合法之營業大客車(大客車牌照特徵及適用範圍如附表一)、車齡:五年以下年份較新之車輛為原則(計算出廠日期至租用時間)、乘客定員、車號、行車執照、一年內之檢驗及保養紀錄。離島地區因新車數較少,得租用十年以下年份較新之車輛。


(二)駕駛人一年內不得有重大違規及肇事紀錄。


(三)檢查租用車輛效期內之保險證明文件。


(四)其他特殊約定事項。



六、校外教學活動之車隊管理與編組如下:


(一)各車次師生必須建立緊急連絡人名冊,留存學校。



(二)二車以上應編成車隊(車號粘貼於明顯位置),並指定有經驗之教師擔任總領隊,五車以上另增副總領隊一人至二人。



(三)每車至少派遣一名教師擔任隨車領隊,必要時得請行政人員、教師或家長協助,負責該車之安全與秩序維持。



(四)各車應實施安全編組,備妥急救藥品,並指派專人保管。



(五)依行車路線計畫行駛,不得隨意變更路線,必要時,應經總領隊同意始得變更。



七、出發前隨車領隊應依契約檢查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安全設備等,檢查合格後始可出發。(車輛安全檢查表如附表二)



八、出發前由總領隊集合全體師生實施行前教育及安全宣導。



上車後各車隨車領隊帶領學生實施逃生演練,應注意安全門之開啟、車窗開啟或擊破方式、逃生動線分配以及車內滅火器配置、取得與相關操作等。



九、車行途中隨車領隊應保持聯絡並注意駕駛精神狀態及遵守交通規則。



休息時隨車領隊應監督駕駛檢查車輛各項安全設施,尤以制動及操縱系統為重。



十、意外事故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如下:


(一)依逃生演練指導學生安全避難。


(二)通報一一九專線,同時搶救傷患。



(三)總領隊立即編組教師成立現場防救指揮小組,擔任指揮官,協調相關救助事宜,並指定專人統一對外發言及與本部校安中心
(○二─三三四三七八五五)保持聯繫。



十一、學校(單位)應擬訂具體作為,以期落實本案之實施。
























































牌照說明



列舉







車輛牌照特徵





業 用




覽 車



紅底白字,代碼成對。



AA-001


001-GG



八十一年元月新換牌照辦識方法,前二碼為英文字母,後三碼為阿拉伯文字,例如AA-001。惟自九十一年起陸續改為前三後二,例如001-
GG。






營業用交通車



黃底黑字。



DD-001


001-AB



營業大貨車



綠底白字。



AB-001


001-AC




非營業用



自用大客貨車



白底綠字。



BA-001


001-AD




適用範圍



學生上下學交通車



遊覽車、營業用交通車及公路客運或市區客運之營業用大客車。



在主管機關核定之路線或區域內。



旅遊或校外教學



遊覽車及公路客運或市區客運之營業用大客車。



客 車 牌 照 特 徵 及 適
用 範 圍


附表一
























































牌照說明



列舉







車輛牌照特徵





業 用




覽 車



紅底白字,代碼成對。



AA-001


001-GG







營業用交通車



黃底黑字。



DD-001


001-AB



營業大貨車



綠底白字。



AB-001


001-AC




非營業用



自用大客貨車



白底綠字。



BA-001


001-AD




適用範圍



學生上下學交通車



遊覽車、營業用交通車及公路客運或市區客運之營業用大客車。







旅遊或校外教學



遊覽車及公路客運或市區客運之營業用大客車。







附表二





車輛安全檢查表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車輛資料



編號一



編號二



 









車號



 



 



出廠年份









廠牌



 



 



座位數(含駕駛及服務員)




□ 與行車執照相符


 




□ 與行車執照相符


 



已行駛里程



公里



公里



合格定檢紀錄



下次定檢日期:
年 月 日



下次定檢日期:
年 月 日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保險證號碼: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保險證號碼: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其他附加保險



 



 



 









安全門



可徒手開啟


標示及使用說明清楚



可徒手開啟


標示及使用說明清楚



安全門通道



已淨空,無座椅無蓋板


淨寬32公分以上



已淨空,無座椅無蓋板


淨寬32公分以上



滅火器



至少2具,前後各一具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少2具,前後各一具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車窗擊破器



至少3具,位置明顯


標示清楚,可徒手取用



至少3具,位置明顯


標示清楚,可徒手取用



駕駛室上方最前方座椅



距檔風玻璃70公分以上


設有欄杆或保護板



距檔風玻璃70公分以上


設有欄杆或保護板



行李廂



未設置座椅或臥舖



未設置座椅或臥舖



輪胎胎紋



胎紋深度1.6公釐以上


膠皮無脫落



胎紋深度1.6公釐以上


膠皮無脫落



檢查人員簽章:



車主代表簽章:



 


備註:


1.本表係由公路總局訂定,相關資訊可參考公路總局網站(http://www2.thb.gov.tw/)


2.出車前務請依上表檢查、填具,並請事先作逃生演練。



3.為保障行車安全,檢查發現有不合格情事者,務請將檢查表傳送各地公路監理機關,俾依規定查處。









1







2008年9月18日 星期四


「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核發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第4點補充規定問與答



ㄧ、教師寒暑假期間或員工扣除請假日數後可核發交通費補助未滿百元者,是否仍須儲值證明?



:依據本府「高雄市政府所屬員工上下班交通費補助儲值驗證作業程序」規定,以當月交通費補助金額儲值至百元為單位,是以若當月份補助金額不足百元者,則免儲値證明。例如若當月交通費補助核發48元,即免檢附儲值證明;若當月交通費補助核發120元,則應有100元之儲値證明,當月未儲值者應收回120元。







二、有關辦公室在捷運紅線站或接駁公車站200公尺範圍者,居住外縣市員工交通費補助是否均須檢附儲値證明?



答:依據本補充規定係針對市區交通費規範,故居住外縣市員工若除領取住家到本市路段交通費外,另有請領市區交通費者,則針對市區交通費部份應檢附儲値證明。







三、若機關交通費限於經費,不論外縣市或本市員工均僅核發504元,該外縣市員工是否須檢附儲值證明?



答:依本補充規定,請領市區交通費者始應檢附儲値證明,本案宜先確認請領事由,據以辦理。







四、若員工已有捷運ㄧ卡通,是否仍須辦員工交通卡?



答:因員工原已購買之ㄧ卡通係屬無記名卡片,捷運公司無法配合機關列印清冊,且儲値證明無法辨識是否屬員工所有,故為避免滋生困擾及簡化驗證作業程序仍須辦理員工卡。







五、有關交通局提供的200公尺範圍之路名,是否辦公室及住家只要住址在上面就適用第一階段?



答:交通局所提供之資料僅供參考,是否在200公尺範圍仍應依據實際情形由員工自行認定。







六、非第一階段實施對象之員工可否申請員工交通卡?



答:非屬第一階段實施對象之員工若自願,仍可申辦員工交通卡。







七、若機關已於6月底前提出申購員工卡,因儲值卡公司不及於6月底前核卡,則6月份之交通費是否須收回?



答:若機關已於6月底前提出申購員工卡,因儲值卡公司未及核卡,非屬機關之責任,6月份之交通費可不收回。







八、有關工作時間特殊者之認定應由何人認定?



答:請機關本權責認定,由員工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即可。












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核發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問與答



一、本次新訂核發交通費注意事項較原有「核發員工交通車票費」規定之差異?



答:本次新訂核發交通費注意事項主要是參照行政院秘書處編印事務管理規則之車輛管理第二十三點暨中央政府、台北市政府所訂定之規定,其主要差異計有以下五項:



1.距離酌作修改:員工住所距離辦公地點由五○○公尺以內修改為一、○○○公尺以內不得核發。



2.居住本市同仁每月按二十一日計,依公、民營汽車票價核發:按現行公車票價十二元計算為五○四元,舊規定為五四○元。



3.外縣市員工按通勤路段火車、公民營汽車最低一級之票價一半依二十一日計算核發,舊規定為中興號(無中興號者得改同級車)月票票價一半。


4.新訂連續請假超過七日以上,自第八日起須予收回交通費



5.新訂機關離、到職人員暨各級學校教師寒暑假期間,按實際應上班日覈實發給。



二、員工住所距離辦公地點一、○○○公尺以內者不得請領交通費,其一、○○○公尺距離之認定?



答:應以住所至辦公地點大門口最便利之路程為基準並請自行衡酌實際狀況本合理節省原則妥適處理。



三、員工住所距離辦公地點一、○○○公尺以內,有搭乘車輛上下班或自備交通工具者,可否核發交通費?



答:本項規定係因應行動不便殘障同仁務必搭乘車輛之事實而另以規範,其適用對象僅限定「行動不便殘障同仁」,以落實照顧弱勢族群之政策,其餘同仁縱有搭乘車輛上下班或自備交通工具之事實亦不發給。



四、員工交通費每月依二十一日計,按公、民營汽車票價發給,同仁若須換搭二次(含二次)以上公車始能到達辦公地點如何計算發給?



答:有關員工交通費因非屬法定待遇給與,僅為補助之性質,另經查本府各機關年度員工交通費預算係以每人按府頒標準五四○元(依公車票價10元採上下班往返各一次計算27天)編列12個月,學校教師為11個月,新訂標準504元計算式為公車票價12元採上下班往返各一次計算21天,僅補助上下班往返各一次交通費


五、外縣市員工如自備交通工具,其交通費如何核發?



答:依本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二項後段規定,「至市區須轉搭市區公車始至辦公地點」得以合理節省方式申請,故須有轉搭市區公車之事實發生,始可核發市區交通費,自備交通工具,並無轉搭市區公車之事實,不予核發市區交通費。


若依外縣市標準計算交通費將較市區交通費五○四元為少者,得比照本市轄區內員工核發交通費五○四元。






六、居住外縣市同仁交通費,如服務機關相關計畫旅運費不敷支給時,如何處理?



答:由於本府各機關年度員工交通費預算係以每人按府頒標準五四○元編列12個月(學校教師11個月),並未另行核列外縣市同仁交通費,係由服務機關檢討年度旅運費支應



七、連續請假超過七日以上,自第八日起須予收回交通費,請假期間橫跨二個月份,如何計算?



答:收回交通費之要件係因「連續請假七日以上」,不受是否跨月影響,舉例說明:某同仁自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到四月四日,連續請假十日(扣除例假日),則應在四月份扣除三日交通費。


八、各級學校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到校上輔導課可否核發交通費?



答:依核發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三項規定,各級學校教師寒暑假期間按實際「應上班」日數覈實發給,教師於寒暑假期間上輔導課係另行支領鐘點費,情況就如同假日加班時只領加班費,未領交通費,意義是一樣的,故不宜再核發交通費。



九、警察局暨消防局所屬同仁之各種特殊勤務之上下班交通費如何計發?



答:本次新訂核發交通費注意事項係基於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制實施,改按實際上班日計發交通費,警察局暨消防局所屬同仁之各種特殊勤務,宜秉持上述精神自行衡酌實際狀況本合情合理原則妥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