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核發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第4點補充規定問與答
ㄧ、教師寒暑假期間或員工扣除請假日數後可核發交通費補助未滿百元者,是否仍須儲值證明?
答:依據本府「高雄市政府所屬員工上下班交通費補助儲值驗證作業程序」規定,以當月交通費補助金額儲值至百元為單位,是以若當月份補助金額不足百元者,則免儲値證明。例如若當月交通費補助核發48元,即免檢附儲值證明;若當月交通費補助核發120元,則應有100元之儲値證明,當月未儲值者應收回120元。
二、有關辦公室在捷運紅線站或接駁公車站200公尺範圍者,居住外縣市員工交通費補助是否均須檢附儲値證明?
答:依據本補充規定係針對市區交通費規範,故居住外縣市員工若除領取住家到本市路段交通費外,另有請領市區交通費者,則針對市區交通費部份應檢附儲値證明。
三、若機關交通費限於經費,不論外縣市或本市員工均僅核發504元,該外縣市員工是否須檢附儲值證明?
答:依本補充規定,請領市區交通費者始應檢附儲値證明,本案宜先確認請領事由,據以辦理。
四、若員工已有捷運ㄧ卡通,是否仍須辦員工交通卡?
答:因員工原已購買之ㄧ卡通係屬無記名卡片,捷運公司無法配合機關列印清冊,且儲値證明無法辨識是否屬員工所有,故為避免滋生困擾及簡化驗證作業程序仍須辦理員工卡。
五、有關交通局提供的200公尺範圍之路名,是否辦公室及住家只要住址在上面就適用第一階段?
答:交通局所提供之資料僅供參考,是否在200公尺範圍仍應依據實際情形由員工自行認定。
六、非第一階段實施對象之員工可否申請員工交通卡?
答:非屬第一階段實施對象之員工若自願,仍可申辦員工交通卡。
七、若機關已於6月底前提出申購員工卡,因儲值卡公司不及於6月底前核卡,則6月份之交通費是否須收回?
答:若機關已於6月底前提出申購員工卡,因儲值卡公司未及核卡,非屬機關之責任,6月份之交通費可不收回。
八、有關工作時間特殊者之認定應由何人認定?
答:請機關本權責認定,由員工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