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02-5
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高市府教三字第0970032412號令發布
為使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與學生家長密切聯繫,並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共謀學校之充實發展,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學校應協助學生家長成立學生家長會、各班級成立班級學生家長會。
前項所稱家長,指目前就讀該校學生之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學生家長會應冠以各學校名稱,並以學校所在地為會址。
學校不得要求家長以提供學校捐款或其他利益,作為本自治條例所定各項選舉之交換利益條件。
家長委員會委員於該學校採購事項應行利益迴避。
具民意代表身分之家長委員應迴避參與學校校務會議、人評會等相關行政會議。學校應於每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各班導師協助家長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
前項班級學生家長會置召集人一人,幹部若干人。
班級學生家長會未置召集人前,由導師代為召集,並應有五分之一以上之家長出席始得開會,並推選一人擔任召集人。
班級學生家長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連選得連任之。班級學生家長會之各項選務工作應由家長自理,並由學校提供必要協助。
班級學生家長會會議紀錄及會員代表名冊,應送交學生家長會彙整存查。每一學期首次召開之班級學生家長會,導師應列席,各任課教師並應提出該學科教學實施相關說明或書面資料。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與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四、推選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五、辦理親師座談會。
六、其他有關協助事項。學生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由班級學生家長會選舉產生,除召集人為當然代表外,每班應選一人至二人,每一學年改選一次。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於學期開始後四週內召集,會長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之。
前項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由會長或副會長擔任主席。
第一學期首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出席代表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所有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
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或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受託人應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校長、主任及其他相關人員應列席會員代表大會,並提出校務推動及發展相關報告。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討論會員代表之提案。
三、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四、選舉、罷免委員會委員。
五、其他有關事項。學生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四十一人;其中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及學校有附設幼稚園之學生家長,應至少各有一人為委員。
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選舉之,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學校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前,名單不得外洩。委員會應於每學期開始及結束前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委員會必要時得經會長或委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教育之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委員會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四、處理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五、研擬會議計畫、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充實教育知能,促進親師
合作關係。
八、選舉、罷免常務委員。
九、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
十、執行現行法令所明定學生家長會之權責。
十一、其他有關協助事項。委員會應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一人至十三人,由委員互選之。
委員會未開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並擔任主席。
學生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五人,每一學年改選一次,由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會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會長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之;會長未能指定代理人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連任屆滿之會長,經新會期之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再參選一次。家長會代表因其子女於學期中喪失該校學籍(畢業除外)離校或因故請辭者,自其子女離校日或辭職生效日喪失資格。
會長於任期中請辭或喪失資格時,其所餘任期不足二個月者,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所餘任期超過二個月者,應於喪失資格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其他家長會委員以二分之ㄧ以上連署或由資深或高年級副會長召集臨時家長委員會,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之。但以補足原任期為止。
會長、副會長請辭者,家長會應於十五日內檢附請辭書陳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備查。學生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辦理日常會務,由學生家長會會長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免職時亦同。
前項幹事不得由學校教職員工兼任。但學生家長會得請學校指派人員協助處理會務。學生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及幹事之名冊,陳報教育局備查。
學校各項義工制度之建立與執行,由學校協同學生家長會辦理。
學生家長會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教育局另定之。
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境清寒者免繳。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學生家長會自行辦理。
家長會費應由會長及幹事等二人共同具名,在本市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於每學期結束前,應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後,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決算報告。
前項會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應妥為保管,教育局得隨時予以抽查。辦理交接時,如有必要得報請教育局派員監交。學生家長會得訂定組織章程或辦事細則,並報教育局備查。
學校得提供校內空間供學生家長會辦公使用,必要時得提供相關設備,以利會務運作。
學生家長會如有違反相關法令情事者,教育局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命其改組之。
學校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公私立幼稚園學生家長會之設置,得準用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