獅湖國小總務處行事曆

2008年4月2日 星期三

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場所借用管理要點

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場所借用管理要點
82年7月5日高市教六字第1701號函頒高雄市91年12月31日第1029次市政會議 審議通過
92年1月28日高市教二字第0920003075號函訂修正法規名稱,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點,刪除第六及第十一點,新增第八點及第十點
一、為有效運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舍,充分發揮社會教育功能,促進公共利益及增加使用效能,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場所包括普通教室、專科教室、活動中心、禮堂、會議室、運動及活動場所、實習廠房、停車場等校舍空間資源。
前項場所附屬設施,各校得依實際需要一併提供借用。
三、凡舉辦文化、教育、體育、社教、社區等活動者,得依本要點申請借用學校場所。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各校應即停止其借用,所繳納之保證金不予發還。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有安全顧慮者或管理困難者。
  (四)未經核准而有營利行為者。
  (五)活動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標的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借用者應於使用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活動內容說明書,向學校提出申請。其活動內容如需依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者,應俟核准後始得借用。
五、學校場所之出借不得妨礙教學活動,其借用時間如下:
(一)平時上課日:十八時至二十二時。
(二)週末、週日及例假日:七時至二十二時。
場所借用期限不得逾二天。但本要點修正施行前已核准出借者,不在此限。
寒暑假期間學校得視實際需要出借場地,出借時間不受前二項規定限制。
借用者應繳納之場所借用費用由學校比照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訂定之租金率規定收取。
六、借用者使用場所設施,如有損壞應負賠償責任,學校得於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追償之。
七、場所借用收入應納入學校教育發展基金運用。
前項收入用於支付水電費、場地清潔、加班費、改善校舍、校園環境、購置教學設備等相關支出。
八、借用者對參加活動人員,應負安全維護之責,學校不負任何責任。
九、各校應依本要點另訂場所借用管理須知,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本府教育局核備。
 前項管理須知內容應含申請書、借用時間、分攤費用、保證金等。
十、場所借用如發生爭議時依民事法令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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