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各級學校場所使用管理要點
一、高雄市各級學校為充分發揮社曾教育功能.並維護校園安寧與學生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場所包括教室、禮堂、綜合活動中心、圖書館、藝能館及各種運動場所。惟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頒「公職人員選舉自辦政見發表會審核原則」第六條規定,政見發表會不得於高級中等學校辦理。
三、凡人民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依法舉辦文化、教育、體育、社會等活動者,得依本要點申請使用學校場所。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學校應即停止其使用,並沒入其保證金。
(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有安全顧慮者或管理困難者。
(四)未經核准而有皆刊行為者。
四、使用學校場所者,應方印吏局七日前填具申請書,檢附活動內容說明書,經學校同意,其活動內容需依法向目的事業王嘗機闆申請核准者,應俟核准後始得使用。
五、使用學校場所者,以不妨礙教學活動為原則,其時間訂為:
(一)平日上課日:十九時至二十二時。
(二)週末:十四時至二十二時。
(三)週日及例假日:九時至二十二時。
六、申請使用場所,若需事前佈置應先徵得學校同意,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學校所有設備。
七、使用學校場所者,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後立即恢復原狀,如有毀損或遺失公物應負責限期修復或照價賠償,不為修護或照價賠償者,學校得由保證金扣除,不足之數應追償之。
八、學校得視實際情形,於接受申請時,酌收場地費、清潔管理費(含水電、清潔、加班等費用)及保證金。場地費繳庫;清潔管理費以收支對列方式納入預算處理;保證金於使用完畢、恢復原狀後無息發還。
九、場所使用時間,學校應指派專人配合處理安全維誰及有關協調事宜。
十、各級學校應依本要點自行訂定學校場所管理須知(含收費標準),報教育局核備。
十一、本要點提經市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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