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三民區獅湖國民小學校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運用辦法
第 一 絛 本辦法依據八十七年五月四日高雄市政府八七高市府教三字第一
三五六五號令辦理。
第 二 條 為使社區協助學校發展,以提升學校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第 四 條 學校校務發展基金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校友或其他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二、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 五 條 學校校務發展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購置學校急需之器材或設備。
二、教學教材之研究發展。
三、學生課外活動之訓練指導費。
四、學生之獎助學金。
五、學生清寒急難之救助。
六、辦理親職教育活動。
七、辦理學校社區服務。
八、教師及職員特殊卓越表現之獎勵。
九、學校接受委辦活動之支出。
十、配合政府重大教育政策之支出。
十一、 學校專案建設或計劃。
十二、 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第 六 條 為有效管理校務發展基金,學校應設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校長、家長會會長、校友代表三人、家
長代表二人、社會人士三人及教師代表三人組成。會議每四個月
召開一次,由校長召集主持並擔任主任委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前項家長代表二人由家長委員會選舉產生;社會人士、校友代表
由校長遴聘;教師代表由全體教師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
連任。
第 七 條 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之職權如下:
一、校務發展基金之籌募。
二、校務發展基金預算之審查,決算之審議。
三、校務發展基金預算執行果之考核。
前項基金運作應維持收支平衡有賸餘。
第 八 條 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由委員會聘任,負責行政作業及事
務出納之工作,每四個月應定期向委員會提出收支帳目及採購營
繕相關文件。會計由學校會計人員擔任,以確立經費運用之公開。
第 九 條 校務發展基金經費之使用,由學校各相關單位向校務發展基金管
理委員會提出預算需求,經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執行。預算需
求及審查結果應公開公布給每位捐款人。
第 十 條 捐贈校務發展基金之團體或個人,得指定捐款使用於基金用途之
特定項目。
第 十一 條 校務發展基金籌募之金額須公開登錄,並開立收據。
第 十二 條 校務發展基金應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秘書共同具名於金融機
關開立帳戶。
第 十三 條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為監督各校校務發展基金之使用,得要求清查
帳目及經費使用情形。
第 十四 條 本基金依法免納所得稅。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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