獅湖國小總務處行事曆

顯示具有 章則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章則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07年9月16日 星期日

促進家長參與教育事務實施方案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

子計畫11「鼓勵家長參與教育」

方案11-1「促進家長參與教育事務實施方案」

96年7月23日台國(一)字第0960101420號函訂定

壹、前言

教育基本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第8條第3項明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家長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實質權利相當多,例如:教育審議委員會委員、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代表、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教科書選用委員會委員、輔導與管教委員會委員、特殊教育委員會委員…等,但是對於一般家長普遍的參與機會、家長會組織功能如何健全以及如何有效提升參與效能等事項,仍然有待進一步提升。

貳、問題評析

家長參與的能力需要透過課程、透過互動對話,透過參與運作來提升。家長參與不但需要一定的教育理念,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個人與組織、組織與組織的對話互動習慣,在對話中聆聽彼此的差異,透過對教育理念的討論尋求團體的共識與願景,在包容差異與追尋願景之上建立社群感,建立互相的信任。因此,促進家長與家長之間的合作參與,以及提升家長對教育本質的認知,強化對教育公共事務的關切與參與,並發展出家長與教師、學校之對話互動,才能引導家長能夠在參與中學習並經由成長而深化其參與。

參、計畫目標

一、加強宣導12年國民基本教育,促進家長對重大教育政策之理解與認同。

二、加強宣導家長正確教育理念,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

三、制訂家長參與教育相關規章,釐清家長參與教育之定位。

四、暢通對話機制,建立各層級教育行政單位與家長溝通平台。

五、培訓家長參與教育實務能力,強化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角色及功能。

肆、執行策略及方法

一、執行步驟(方法)與分工

(一)計畫期程

本計畫自96年度起至98年度實施,為期3年。

(二)具體作法

1.理念宣導及行動志工培訓:

(1)建構志工團組織網絡及運作機制,由召募、培訓及進階等過程,讓關心教育者很容易成為志工

(2)針對各校現有志工進行教育理念宣導及一般家長能力提升並建立表揚機制。

(3)讓志工團成為理念與行動的實踐者,除了行動參與之外也進行教育理念宣導,例如:在志工團培訓時,課程安排12年國民基本教育之相關內容,使各級志工團體都能對12年國民基本教育12項子計畫22個方案有所了解。

2.辦理相關研習:除辦理12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研習,如補助措施、就近入學、適性就讀等策略之了解外,並推動家長及家長會相關成長研習活動,以提升家長參與教育知能及健全學校家長會的組織功能。另針對家長會長或初任家長會長舉辦相關研習,以促進家長會長的會務知能,此外,也規劃辦理校長(候用校長)或教師對家長會務之相關研習,以促進彼此認同與理解。

3.健全法制基礎: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3項規定,維護並保障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學習及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教育部業於95年7月6日發布「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並於國民教育法送立法院審議之草案中增列第28條第1項「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教育選擇及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未來在法制層面,有下列事項將再繼續強化辦理,包括:(1) 國民教育法修正條文第28條第2項「前項家長權利義務之行使及其對教育事務之參與決定、資訊請求、意見提出、申訴救濟、團體組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第3項「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應設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並冠以該校名稱;其任務、組織、委員產生方式、任期、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之子法修訂工作。(2)另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15條有關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學生及家長申訴機制之健全。(3)檢視各縣市所訂家長會設置辦法是否不合時宜及(4)督導落實「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之執行。

4.加強對話機制:除落實各項功能會議如教審會、教評會、校務會議代表等家長參與之法定機制外,各級行政機關從中央到地方的各項政策、措施應持續與家長團體溝通、對話,推動包含教育部、教育局及學校家長日的實施,並加強家長與家長、家長與教師及家長與行政之間的對話,並開拓三方對話的機制。

5.編印家長參與教育行動指南:除說明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就家長參與教育之方式、措施等原則事項編印成冊,以提升家長會運作成長並促進家長之公民參與素養。此外,手冊中也可列入12年國民教育基本之重要措施及宣導資料,使家長能對目前推動之重大政策有更一步的了解。

6.訂定優質家長會指標:由家長會之理念、組織、管理、發展及運作等事項,擬訂各項指標,導引各級家長會優質發展。

7.辦理家長會及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表揚:經由家長參與教育行動指南編印、優質家長會指標訂定及家長會研習等活動之辦理後,訂定相關辦法選拔卓越家長會或家長參與教育事務卓越貢獻公開表揚,並透過楷模建立樹立標竿,導引各級家長會優質化發展。

8.建置網站:於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建置家長參與相關網站,除12年國民基本教育基本理念及相關12項子計畫22個方案作為政策宣導、教育理念傳達,也針對各級政府對學生就學協助措施及補助辦法等規定,提供家長查詢了解。

(三)業務分工

1. 教育部:

(1) 籌措經費推動各項事宜。

(2) 進行法制建置及相關政令宣導。

(3) 研訂理念宣導及家長會研習方向大綱。

(4) 編印家長參與教育行動指南。

(5) 訂定優質家長會指標。

(6) 辦理卓越家長會選拔。

(7) 檢核各縣市政府執行情形。

2. 直轄市、縣(市)政府

(1) 編列相關經費預算。

(2) 視需要評估設置「促進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推動小組,擬定相關發展計畫。

(3) 規劃籌辦宣導培訓及研習等事宜。

(4) 配合建置直轄市、縣(市)家長參與相關網站及相關政令宣導。

(5) 配合辦理卓越家長會選拔及辦理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貢獻之表揚。

(6) 建立直轄市、縣(市)推動親職教育團體資料庫,辦理座談建立對話機制與教育輔導諮詢窗口。

(7) 每年定期召開辦理直轄市、縣(市)級家長團體相關成長研習或座談會活動。

(8) 檢核各國民中小學家長會組織運作及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推動情形,列入校務評鑑項目。

3.學校

(1) 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促進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相關發展計畫,辦理符合發展方向之活動。

(2) 辦理對個別家長及家長會「家長成長教育」理念宣導研習與座談會,建立對話機制並表揚卓越貢獻之家長。

(3) 配合建置學校家長會網站,並提供網站供直轄市、縣(市)政府連結。

(4) 招募並培訓志工,建立志工人才庫,並建立表揚機制。

(5) 學校圖書室(館)設置12年國民基本教育、親職教育文章、書刊、研究報告等專區。

(6) 公開表揚與鼓勵積極熱心參與校務個別家長及團體。

二、分期(年)執行策略

項目

時程

相關單位

理念宣導及行動志工培訓

97-98年

教育部、教育局、各所屬國中小、家長團體代表

辦理相關研習

97-98年

教育局、各所屬國中小

健全法制基礎

96-98年

教育部

加強對話機制

96-98年

教育部、教育局、各所屬國中小、家長團體代表

編印家長參與教育行動指南

96年

教育部、教育局、家長團體代表

訂定優質家長會指標

96年

教育部、教育局、各所屬國中小、家長團體代表

辦理卓越家長會選拔

98年

教育部、教育局、各所屬國中小

建置網站

97年

教育部、教育局、各所屬國中小、家長團體

陸、資源需求

一、資源說明及經費來源 單位:千元

項目

人力資源

經費資源

經費來源

理念宣導及行動志工培訓

教育部代表、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相關學者專家、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全國性家長團體代表

8,000

教育部編列

97年4,000

98年4,000

辦理相關研習

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級學校

9,000

教育部編列

97年5,000

98年4,000

加強對話機制

教育部代表、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相關學者專家、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全國性家長團體代表

0

相關業務費勻支

編印家長參與教育行動指南

教育部代表、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相關學者專家、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全國性家長團體代表

1,500

教育部編列

96年

訂定優質家長會指標

教育部代表、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相關學者專家、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全國性家長團體代表

500

教育部編列

96年

辦理卓越家長會選拔

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2,000

教育部編列98年

建置網站

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

1,000

教育部編列97年

二、經費需求:

目前實施期程為96-98年共計3年,96年重點為推動法治化、規劃核心方向確定實施計畫相關程序;97年重點為開辦研習課程、編印相關文宣手冊、建置官方網站、訂定優質家長會指標等;98年計畫為辦理卓越家長會選拔、加強對話機制、持續加強研習等,96年編列新台幣200萬元,97年至98年各編列新台幣1,000萬元,合計需求經費為新台幣2,200萬元。爾後並朝長期持續性推動方向視需要逐年編列預算。

柒、預期效果及效益

一、培養個別家長及家長團體正向教育理念,促進與學校良性互動。

二、家長參與教育相關規章法治化並落實推動,確認家長參與教育之定位。

三、擴大參與層面,暢通對話機制,建立各層級對話窗口與溝通平台。

四、增進家長參與教育知能,宣導正向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理念。

2007年9月12日 星期三

高雄市三民區獅湖國民小學校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運用辦法

高雄市三民區獅湖國民小學校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運用辦法

第 一 絛 本辦法依據八十七年五月四日高雄市政府八七高市府教三字第一

      三五六五號令辦理。

第 二 條 為使社區協助學校發展,以提升學校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第 四 條 學校校務發展基金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校友或其他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二、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 五 條 學校校務發展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購置學校急需之器材或設備。

二、教學教材之研究發展。

三、學生課外活動之訓練指導費。

四、學生之獎助學金。

五、學生清寒急難之救助。

六、辦理親職教育活動。

七、辦理學校社區服務。

八、教師及職員特殊卓越表現之獎勵。

九、學校接受委辦活動之支出。

十、配合政府重大教育政策之支出。

十一、 學校專案建設或計劃。

十二、 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第 六 條 為有效管理校務發展基金,學校應設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校長、家長會會長、校友代表三人、家

      長代表二人、社會人士三人及教師代表三人組成。會議每四個月

      召開一次,由校長召集主持並擔任主任委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前項家長代表二人由家長委員會選舉產生;社會人士、校友代表

      由校長遴聘;教師代表由全體教師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

      連任。

第 七 條 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之職權如下:

一、校務發展基金之籌募。

二、校務發展基金預算之審查,決算之審議。

三、校務發展基金預算執行果之考核。

前項基金運作應維持收支平衡有賸餘。

第 八 條 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由委員會聘任,負責行政作業及事

      務出納之工作,每四個月應定期向委員會提出收支帳目及採購營

      繕相關文件。會計由學校會計人員擔任,以確立經費運用之公開。

第 九 條 校務發展基金經費之使用,由學校各相關單位向校務發展基金管

      理委員會提出預算需求,經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執行。預算需

      求及審查結果應公開公布給每位捐款人。

第 十 條 捐贈校務發展基金之團體或個人,得指定捐款使用於基金用途之

      特定項目。

第 十一 條 校務發展基金籌募之金額須公開登錄,並開立收據。

第 十二 條 校務發展基金應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秘書共同具名於金融機

      關開立帳戶。

第 十三 條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為監督各校校務發展基金之使用,得要求清查

      帳目及經費使用情形。

第 十四 條 本基金依法免納所得稅。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